关于开展2025年度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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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计划的通知》(鲁科字〔2021〕130号)中未进行验收的全部项目。 (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鲁科字〔2022〕87号)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第二批)计划的通知》(鲁科字〔2022〕138号)中实施期为两年的项目。 二、组织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会议验收和实地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参照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提交工作(6月15日前) 1.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征信没有不良记录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省、市、区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上传科技报告,取得收录证书。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价,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附件1),填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绩效调查表》(附件2)。 3.项目承担单位将上述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任务书中涉及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等证明材料)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s://cloud.kjt.shandong.gov.cn)提交至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4.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任务书约定指标是否全部完成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技术指标审查,由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核审,达到标准后方可参加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审查,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集中审查,需整改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验收。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纸质件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 (二)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9月30日前) 5.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邀请技术、产业和财务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讨论等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和项目评议得分。专家遴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6.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专家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验收材料,经科技云平台报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得分及意见,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和验收结论,填写验收证书(附件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综合验收情况提交《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总体报告》(附件4)至市科技局。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三)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审核 7.省科技厅在参考市科技局验收结论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过程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作出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过科技云平台予以反馈。 (四)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档案资料入档 8.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在线提交,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收齐从系统下载打印的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以及验收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总体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留档,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绩效调查表、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验收评分表、专家承诺书,并按照此顺序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验收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二)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课题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如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合作单位、实施周期、预算总额等主要内容有调整变更的,需提供审核批复材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核实比对的,不予计分。 (三)发现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科技云平台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市科技局高新科:0631—5810809 附件: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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