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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科研诚信案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2-11-16 16:3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字号:[ ]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科技工作者的安身立命之本。现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

案件详情:

我市某医院郭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Embedded computer system in hospital andatomized intelligent monitoring of children'srespiratory diseases”,经查,系存在使用反向翻译软件合成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对郭某作出处理如下: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责令撤稿;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5年内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资格;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

相关规定条文:

2019年10月,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个国家机构共同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做出明确要求。

问:哪些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答: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规则》界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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