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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威海市科技局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发布时间:2021-05-31 14: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字号:[ ]


威海市科技局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来自法治威海00:0028:24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下午好,欢迎收听威海新闻综合广播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我是主持人陆一。每周一下午3点的节目中,我们会邀请机关普法人员做客直播室,紧扣社会热点,对老百姓关心关注的政策法规进行权威解读,帮您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那么,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背景、立法意义、主要内容是什么?它主要包含哪些突出亮点?如何把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今天,我们请到了威海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马涛科长,共同来和大家普及这方面知识。马科长您好!欢迎做客我们机关普法进行时栏目。

马涛: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本次《“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节目,今天我们将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内容与广大听众朋友们进行互动和交流,也请广大朋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并不断改进,努力推动威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和“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到了,今天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马科长,您能不能首先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做一个总体的介绍,先让大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

马涛: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修订。它是我国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内容丰富、亮点突出,有效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源头活水。可以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以问题为导向的专项立法,一部科技体制改革的法律,一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是一项同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配套的法律。

主持人:刚才,马科长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先跟大家进行了总体的介绍。那么,我们首先想了解一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马涛:我国改革和发展40多年,在科学技术法治进程当中,90年代有几件重要的事情,一个是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指导科技进步与发展的基本法律。《科技进步法》规定了我国科技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目的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让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大家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技成果如何真正形成现实生产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我们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当时,方方面面都认识到,科技进步法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推进,都需要解决这个关键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因此,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提上了日程。

1996年制定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有些内容已经随着时间的发展有新的更为迫切的要求。比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科研活动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的问题,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转化服务相对薄弱的问题等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特别是开展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试点,着力解决高校科研机构面临科研成果需要审批、收益需要上缴、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等问题,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有关试点的通知,并且在一些地方对20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取消了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通过试点,也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根据这些有益的探索,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29日的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主持人:通过马科长介绍,我们知道了制定和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那么,具体来讲,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底有什么立法意义呢?

马涛: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获得鉴定后就被束之高阁。从宏观层面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的角度来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三大方面的意义:

一是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利用网络技术,依法构建多种类型、方便快捷的科技成果信息和产业信息平台,增强科技成果的流动性。在“互联网+”条件下,政府可以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构建开放共享的新型数据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企业可将需要研究的课题在产业信息平台登记,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可通过平台了解登记项目,选择其中的项目进行研究。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也可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按照相应标准提供给平台,供企业选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流程,保护智力成果,保证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顺利对接。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资金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并积极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为此,需要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复合型科技成果风险投资与风险防控系统,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防范融资风险。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分散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质押融资业务。这需要在法律上完善科技成果融资担保机制,并建立科技成果融资风险防控制度、科技成果变现制度、风险补偿制度等。

三是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要靠人才,人才需要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现代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大都是通过大平台、小组织进行的,打造精英团队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在团队中,有掌握先进科技的研发人员,有懂市场、懂技术、懂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通过团队的共同努力,形成高密度、高频率、多维度的科技研发场,研发场内各种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推动形成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为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相关人员权益,特别是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不竭动力。

主持人:刚才马科长讲了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三大方面的意义,下面,能否跟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有哪些重点内容或者突出亮点吗?

马涛:简单讲,新颁布的《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原有条文的不足:第一个方面是,明确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第二个方面是,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第三个方面是,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具体来讲,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第一,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主要有

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为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方面,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第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在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方面,修订以后的法律条款在不排斥资产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并且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方式和程序。

同时,加大了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激励力度,法律明确奖励义务的同时,也特别讲到了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有关的制度,国家设立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对它持有的成果,可以自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现在法律规定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大学和研究所。

主持人:我们知道,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的产业必须加快从规模扩张型发展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转变,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企业,核心是实现发展动力的转化,关键是提升企业的创新动力和能力。那么对于企业,应该怎样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现创新发展呢?

马涛:我们认为,从企业的角度,应当从六个方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一是要转变观念,正确对待创新,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足够的重视。企业对科技活动的投入不低,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也应当认识到,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先机,进而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技术创新能力成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更具竞争力。企业领导在科技成果上应该制定“使用一批,储存一批,研发一批”的长远发展战略。

二是要强化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标准建设,激活企业创新活力和大型民办企业的创新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集群集聚,形成具有独特优势和竞争力的区域产业集群。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有效转化高校院所的重大原始性创新成果,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推动产业链再造、产品和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发展跃升。

三是要以企业需求为主导,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手共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院所作为高新技术成果研发的重要基地之一, 至今依旧存在科研人员仅注重学术研究,不擅长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过程的情况,创新仅停留在实验室研究或体现在文字上。因此,企业要主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需求定制,尝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科技成果转化共同体,提高高校与研发机构的积极性。

四是要注重研究活动的延续性,强调研究活动的联系、研究项目和经费的延续性,坚持把一项研究或者一项技术持续完成,而不是满足发表论文或取得简单成果。通过深入挖掘成果价值、不断推进生产优化,实现创新成果利益的最大化。

五是要重视人才培养。一方面通过老带新、传帮带等多种方式培育属于自己的创新人才,另一方面要给予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

六是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政策的水平,充分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政策。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促进成果转化法》的立法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适用原则等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那么修订后的《促进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我市在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那些成效呢?

马涛:近年来,我们不断提高创新投入,强化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加速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尤其是2020年,我们以“重点工作攻坚突破年”为抓手,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十大攻坚突破行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成果转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区域高端创新平台体系更加完善。一是公共创新平台体系成型成势。以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为龙头的“1+4+N”高端创新平台体系发展迅速,创建了山东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共同体,培育了3家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5家技术创新机构,“1”更加坚实,“4”更加强壮,“N”更加活跃,创新体系平台达到16家,实现区市和重要产业集群全覆盖,延伸成立创新机构49家,孵化企业136家,引进高端创新团队32个,其中院士团队14个,集聚500多名高端人才,服务重点领域企业241家;引导10亿元社会资本投资4个重大项目、设立2支子基金,20个产业化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产值10亿元。二是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稳步发展。新获批建设3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医疗器械、碳纤维等2家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绩效评价,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5家、市级创新平台84家。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97.56%,研发机构建有率达22%,研发活动开展率达35%,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

二、创新投入产出显著增强。一是创新投入稳步增长。2019年全社会研发投入66.94亿元,同比增长14%,占GDP比重2.26%,增长0.24个百分点,2020年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直接投入1.684亿元,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有望达到2.4%。二是对上争取走在前列。全年对上争取科技创新项目300多个、2.5亿多元;1032家企业获研发后补助资金1.895亿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9472.81万元,同比增长60%;33家企业在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暨2020年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中胜出,占全省14.7%,居全省第2位;97家企业获2020年度山东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补助资金1836.34万元,占全省20.7%,居全省第1位。三是市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显著。100个市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共完成投资18.9亿元,申请专利809件、授权专利281件,发表论文184篇、引进人才806人、开展研发项目478项,形成新产品418个、当年实现经济效益11.41亿元。

三、强化产学研项目转化。大力支持“中科院—威高计划”“市政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合作项目实施转化,新实施“市政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项目12项,合同金额1762万元,带动企业投入研发费用近5000万元;“中科院—威高计划”新支持合作项目2项,“十三五”期间共支持25个项目,8个项目实现产业化,建设5个创新平台、3支创新团队,引进李兰娟、刘昌胜等4名院士,攻克“卡脖子”关键技术14项,申请发明专利33件,发表论文46篇,获得5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制定5项产品企业标准,累计创造经济效益30多亿元。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持续用力,我市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又受制于专业服务机构、高水平复合人才以及相关沟通渠道缺乏等因素制约,这项工作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在技术源头上强化供应、在对接渠道上强化畅通、在落地转化上强化保障三个层次,对于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导向类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予支持。

主持人:打通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通道,找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突破口,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普法解读到这里就暂告一个段落了。最后谢谢收听,感谢马科长做客我们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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